股指期货会计处理
股指期货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其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账务处理,涉及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几个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应用指南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若干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凡有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相应地加设“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
科目确认
1.初始确认(立仓)。企业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后续确认(持仓)。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衍生工具”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如果因持仓亏损而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保证金,则应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衍生工具”科目;按结算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作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平仓)。股指期货以卖出或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平仓,或临期以现金交割平仓,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足以交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因此需要另外缴付结算准备金(分录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平仓时客户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平仓费用也可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因此:(1)确认平仓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平仓前股指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2)同时,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会计计量
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后的后续计量中,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阶段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目的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套期保值有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套期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公允价值套期”规定:若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其账面价值。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而对“现金流量套期”,如对未来将进行的股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经确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部分,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在被套期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
对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及时揭示和反映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将收到的款项加上前期调整项目之和,与转让的资产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是部分终止,企业应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计算,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
盈亏计算
持仓盈亏即持仓损益,指一定期间内股指期货因市场价格变动对投资者造成 的利得或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买入股指合约的持仓盈亏 = 本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指数点位)× 合约乘数 × 合约份数 — 股指期货末调整前账面余额
或者
=(上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 — 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 × 合约乘数 × 合约份数(手) 卖出股指期货的持仓盈亏
=股指期货期末调整前账面余额 — 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 × 合约乘数 × 合约份数(手)
或者
= (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 格 — 上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 格)× 合约乘数 × 合约份数(手)
计算平仓盈亏,包括交割平仓的盈亏,与以上计算公式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应改为“平仓价格”。